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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一软件开发公司奇招留优秀人才 年终奖金分4年发

2022-03-22 17:19

  南京市一软件开发公司为留住人才,自定标准将员工当初的年终奖金分期付款4年兑付;若员工换工作,未兑付完的年终奖金将不会再兑付。一名换工作的员工较真儿这一奖励金派发方法,将下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规定被告方兑付托欠的1.4余万元,并认为按奖励金数量的2倍结算赔偿费。昨日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方须付款托欠奖励金1.4余万元。

工作中四年了 奖励金没领全

今年已经26岁的王艳是一名软件工程师。2003年8月,她被南京市一家软件开发公司聘请,从业开发软件业务流程。2006年底,王艳换工作到省外的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中,并宣布指出了离职要求。同一年12月13日,企业允许消除与王艳的劳动合同书。

2007年2月,王艳根据电子邮箱向原企业索取奖励金,该主管确立拒绝了她的规定,原因是她早已辞职。依照这个企业的內部要求,员工当初的年尾荣誉奖将在4年之内兑付结束,为此逐渐向后翻转,2003年至2005年王艳总计存留企业的奖励金为8000汪义,2006年度未领到的年终奖金为6000元上下。

索奖励金被拒 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

索取奖励金遭受企业确立回绝后,王艳于2022年4月4日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协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评定王艳的投诉超出仲裁时效,决策不予以审理本案。王艳对于此事不服气,接着将“下家”告上福州鼓楼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栽定被告方付款劳动所得的奖励金酬劳。

案审期内,被告方软件开发公司辩称:企业《工资规则》第9条明文规定,企业设荣誉奖的目地是留住人才,并不是法律规定酬劳。依据该要求,上诉人辞职后就不会再得到荣誉奖的多余一部分。

企业违反规定了 提起诉讼获适用

人民法院审判觉得:原、被告方2006年12月13日终止合同,彼此申请办理了工作交接办理手续,2007年1月9日被告方付款了上诉人2006年12月的薪水。原、被告方两方的电子邮箱说明,被告方对原告方所认为的奖励金问题直到2007年2月7日才确立回绝,故投诉时效性理应从这时起算,上诉人于4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其要求未超出投诉时效性。

被告方的《工资规则》有关员工辞职后不会再派发辞职前的奖励的规范触犯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要求。员工荣誉奖是对员工当初工作中的考评,归属于考评年终的薪水构成部分,被告方由此扣发员工荣誉奖欠缺根据。与此同时被告方扣发员工辞职前的奖励的个人行为,既限定了人力资本流动性,也导致投入同样工作后,在职人员员工与辞职员工的劳务报酬不一样等的結果,与劳动合同法同酬及其不可乱扣劳务报酬的要求相违反。最终法院判决书软件开发公司一次性计付上诉人王艳2003年至2005年度员工荣誉奖8256.06元、2006年度员工贡献奖5940.96元,累计RMB14197.02元;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王艳的别的诉请。

李自庆 民 仆

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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