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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包人与施工单位是不是存有劳务关系?

2022-03-22 17:16

项目承包人与企业不会有劳务关系,一般为雇工。项目承包人务必具备公司主体资格,与此同时拥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单位签发的工商执照和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授予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审批的资质证书批准区域内承包工程项目。

为了更好地保证员工的合法权利,评定彼此之间存有劳务关系,可是关键义务或是项目承包人去承担,也就是项目承包人可以规定企业肩负起相对应的义务进而流动人口的利益获得说破,可是针对不法承揽的项目承包人,企业逃避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矿山公司等用人公司将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或承包权分包给不具有用人法律主体的结构或普通合伙人,对该机构或个人招收的员工,由具有用人法律主体的发包单位担负用人监督责任。

这条要求说明,建筑工程施工、矿山公司等具有用人法律主体的公司单位将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或承包权推行分包时,应挑选具有用人法律主体的项目承包人(具有用人法律主体的项目承包人必然有与工程承包相对应的资质证书),因该项目承包人具有用人法律主体,则该项目承包人所招收的员工就与该项目承包人产生劳务关系,由该项目承包人对其招收的员工负责任。

假如发包方挑选的项目承包人不具有用人法律主体,则发包方在挑选项目承包人时沒有尽到自身的特别注意责任而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沒有对应资质证书、不具有用人法律主体的人做为项目承包人,本质上要项目承包人承揽后在发包方的工程项目工作只有视作发包方的员工,该员工为进行承揽工作中而招收的员工应是发包方的员工,由此,为确保员工的合法权利,应评定发包方与项目承包人所招收的员工中间存有劳务关系,在这个基础上,发包方担负用人监督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是由具有用人法律主体的发包单位担负用人监督责任,发包单位将工程建设不法分包给不具备用人法律主体的实际施工人或是施工单位将承揽的工程建设违法违法分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人法律主体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收的员工要求确定其与具备用人法律主体的发包单位或是施工单位存有劳务关系的,不予以适用,但社保行政机关已评定工伤事故的以外。

总体来说,是由项目承包人担负首要义务,可是企业应当连同担负对应法律依据。项目承包人与企业存有劳务关系吗?为了更好地保证员工的合法权利,评定彼此之间存有劳务关系,可是关键义务或是项目承包人去承担,也就是项目承包人可以规定企业肩负起相对应的义务进而流动人口的利益获得说破,可是针对不法承揽的项目承包人,企业逃避责任。

在外面农民工的增加,项目承包人的职责也增加,那麼在发生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若是项目承包人与公司签订合同,则表明有企业一齐负责任,在外面农民工的利益获得确保。若是发生了工伤事故等意外事件,义务必须项目承包人去承担,企业也具备相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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