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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在怀孕期间能不能迁移劳务关系?

2022-03-22 17:16

女工怀孕期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只需员工不会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归属于违反规定终止合同,员工可以规定公司单位付款赔偿费。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部门工作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职工付款。

员工在“四期”是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可是在孕期有别的缘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呢?我将在这篇文章中为您详解。期待对您有些协助。

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录取标准的;

(二)比较严重违背公司单位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给公司单位导致巨大危害的;

(四)员工与此同时与其它公司单位创建劳务关系,对实现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导致严重影响,或是经公司单位明确提出,拒不改掉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情况导致工作无效合同的;

(六)被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不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一)从业触碰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员工未开展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是疑是职业危害患者在检测或密切接触过程中的;

(二)在本企业患职业危害或是因工受伤并被确定缺失或是一部分丧劳的;

(三)生病或 非因工受伤,在规范的诊疗期限内的;

(四)女工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的;

(五)在本企业持续工作中满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其它情况。

依据上述要求,怀孕期间、预产期,是大家国家劳动法一再强调的,在员工沒有错误的情形下,公司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是我国对独特员工的特殊性维护。仅有二种情形下这种员工的劳动合同书可以消除,第一个是员工自己明确提出,换句话说跟员工自己协商一致。第二种状况下,员工自己存有比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是是违法违纪的过失状况,此外,不可以任何借口消除这种员工的劳动合同书,这也是受法律法规独特防护的。

由于近些年是生育高峰,许多企业不愿意招收适龄青年的女员工,乃至不允许女员工在租期内孕期,那样的行为全是错误的,针对公司单位来讲,应当完善自我的员工管理和管理制度来造就融洽的劳务关系,而不是一味地惦记着减少劳动力成本费而解除劳动关系。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严苛的维护中国的员工的利益的,换句话说实际上觉得员工在“四期”内是不可以被解除劳动关系是失误的。女工在比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是员工自身明确提出或是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或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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