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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请别在员工怀孕期间敲小算盘

2022-03-21 16:51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要求,不可在女工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下降其标准工资,或是解除劳动关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要求,一切部门不可因完婚、孕期、产假、喂奶等情况,减少女工的薪水,解雇女工,单方面消除工作 (聘请)合同书或是服务合同。

  对法专家学者来讲最悲哀的事莫过众人眼里没法。正当程序最怕的是也是法律法规名存实亡。明知道是雷区,可或是仍然违反规定实际操作。宛如孕妈妈的支配权一直都在遭到危害,原本孕期该是孕妈妈开心的一件事,但是一些公司单位却趁机乱扣他们的薪水、降他们的职。这促使许多新时代女士很烦恼,彷徨于工作中与宝宝中间。

  实例:徐某于2008年1月1日进到蒙阴县某公司从业公司办公室文员工作,彼此签署了历时3年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条款,徐某的职位为公司办公室文秘,与此同时承担招待等工作中,1个月的实习期满时月薪为 1200元。2009年8月,企业以徐某早已孕期近4个月,不方便再干公司办公室接待为由,向她下达职位变换通知单,将她从公司办公室文秘职位替换为生产车间质量员,月薪降到800元。徐某在多次找装修公司商议无果的情形下,到本地仲载联合会提交申请,规定再次执行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书。

  仲裁委经审判觉得,依据《劳动法》第17条要求,签订和变动劳动合同书,理应遵循公平自行、协商一致的标准,不可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劳动合同书依规签订即具备法律法规约束,被告方务必执行劳动合同书规范的责任。《劳动合同法》42条要求,女工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的,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中要求的终止合同和裁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要求,不可在女工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下降其标准工资,或是解除劳动关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要求,一切部门不可因完婚、孕期、产假、喂奶等情况,减少女工的薪水,解雇女工,单方面消除工作 (聘请)合同书或是服务合同。此案中,徐某怀孕之后,企业在未和其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面变动岗位、减少薪水,变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行为违背了劳动法律、政策法规的要求,其决策沒有法律认可。在仲裁委组织协商下,该企业允许徐某再次在原职位工作中,执行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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