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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要求 奖赏国家公务员务必先征询党支部意见

2022-03-21 16:47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日前贯彻实施了《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要求确定了对国家公务员开展五个类型的奖赏。与此同时,奖赏国家公务员须先征询党支部意见。

  要求确立,对工作业绩突显,有显着考试成绩和奉献或是有别的突显先进事迹的国家公务员、公务员团体给与奖赏。奖励分五个类型:奖励、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于光荣称号。在其中,对贡献卓着的授于“群众满意的国家公务员”、“群众满意的国家公务员团体”或是“榜样国家公务员”、“榜样国家公务员团体”等光荣称号。

  依据要求,国家公务员、公务员团体作出显着考试成绩和奉献必须奖赏的,由所属机关单位(单位)在征询党支部意见的根基上,明确提出奖赏提议;按规定的奖赏审核管理权限汇报;审批机关单位(单位)审批并在一定区域内公示公告7个工作中日;审核机关单位准许,并进行发布。对得到奖赏的国家公务员、公务员团体,由审核机关单位施行奖赏决策,授予奖赏资格证书。得到记三等功以上奖赏的,授予勋章或奖杯。对得到奖赏的国家公务员,按规定规范给与一次性奖金。

  要求注重,针对因同一理由已得到上级领导机关单位奖赏的,下级机关不会再反复奖赏。各地区、各单位不可自主开设别的类型的公务员奖励,不可违规规范派发奖励金,不可反复派发奖励金。除此之外,国家公务员、公务员团体申请奖赏时瞒报致命错误或是徇私舞弊、骗领奖赏的,或是比较严重违规奖赏程序流程的,应撤消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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