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在1990年以“沪府(90)36命令”分享了原上海劳动局授予的“沪劳保用品发(90)109号”文档。这一文档要求,“(女工)产假到期,若有艰难且工作方面批准,经自己申请办理领导干部准许,需请哺乳假。假日为6个半月。”与此同时,相关文档要求,在6个半月哺乳假期内,其薪水不可小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喂奶时间是这样要求的:“不享有哺乳假或哺乳假满时、在宝宝一周岁内每日照料授乳,每日二次,每一次30分鐘。双胞胎生孕者,每多生一胎,每一次喂奶时间延长30分鐘。孕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县区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体弱多病的,能延长授乳假,较多不超过6个月。喂奶时间与在本企业内喂奶来回中的時间算是工作時间。”依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表述:“‘体弱多病儿’通常是指满一周岁的婴幼儿身患佝偻病症状(除临床医学体能病症外,需要做血常规或腕骨线片确认),缺铁性贫血(HB不大于9克)、缺乏营养、比较严重先天性发育畸形(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唇腭裂、裂腭等)及其一年内住院治疗3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