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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违背计划生育是不是拥有“三期”工资待遇?

2022-03-18 17:14

      [实例] 李某,2000年2月新员工入职××责任有限公司,从业市场部工作中。已生孕一个小孩。2005年9月20日签署一份劳动合同书,限期至2006年9月19日。2006年2月,李某向公司请产检假,企业发觉李某计外孕期,则按请假扣减其假期工资,并告知其采用节育手术对策。2006年5月10日,企业以李某违背计划生育为由,以书面形式告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付款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李某觉得,自身在怀孕期,企业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规定企业依规付款怀孕期间、预产期和哺乳期的薪水,并规定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问题] 1、企业是不是理应付款李某怀孕期间、预产期和哺乳期的薪水?2、李某是不是可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分析] 1、企业不用付款李某怀孕期间、预产期和哺乳期的薪水;2、李某不可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这也是一起涉及到女工违背计划生育被用人公司解雇引起的规定安全生产案子。

      有关女工“三期”(即怀孕期间、预产期和哺乳期间,相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有相对的独特安全生产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切部门不可以完婚、孕期、产假、喂奶等为由,解雇女工或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要求:“不可在女工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下降其标准工资,或是解除劳动关系。”第七条要求:“孕期的女工,在工作的时间内开展孕期检查,理应算是工作時间。”(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要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内的,公司单位不可根据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4)原社会保障部有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多个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四条要求:“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情况外,员工在医疗期、怀孕期间、预产期和哺乳期间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单位不可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书的限期应全自动续延至医疗期、怀孕期间、预产期和哺乳期间到期才行。”(5)社会保障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四条要求:“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女工,在租期没满的情形下,一切公司和自己都不可以孕期、生孕和喂奶为由,消除其劳动合同书”。

      可是,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内的我国基本国策,也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负的责任。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维护,不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是违纪行为。对于此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女工违背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的,其安全生产应当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申请办理,不适合本要求。” 社会保障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七条要求:“女工违背了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孕工资待遇应依照计划生育政策要求解决。”《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女工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政策法规的,应依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要求解决,不适合本方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计外生孕者,城镇户籍人口数量的,除征缴计外生孕费外,…不予以招聘工人、招干、升职专业技术职称、评选先进,不发送给奖励金(科技进步奖、造就发明奖和独特荣誉奖以外)及日常生活艰难补贴;党员干部、员工还应该由所属单位给与纪律处分。农牧业人口数量的,除征缴计外生孕费外,…不予以招聘工人、招干、分配乡办企业工作中,…。”第五十条要求:“对不予贯彻落实节育手术对策、……;对外来人口,相关企业和小区业主还理应终止承揽或租用、解雇辞退、取回房子。”深圳特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多个要求第十七条规定:“一切部门不可在女工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内减少女工的劳务报酬或是福利工资待遇、解雇女工或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不可以完婚为由解雇女工或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另有规范的以外。”《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要求:“对违背本规章要求生孕儿女的中国公民,孕妇分娩的医药费和治疗费自立,不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的时候的薪资待遇。”

      综上所述,依据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要求,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的合法化的民事法律利益受国家法律维护。不难看出,女工“三期”的安全生产,理应以合乎破产法和计划生育为前提条件。李某计外孕期是违背计划生育的违纪行为,显而易见不可以与合乎计生政策的员工一样享有产假的时候的有关工资待遇,生产制造后也不可以向生育基金费用报销包含孕期检查医疗费用、生完孩子随访费、医疗费、一部分住院治疗孕妇分娩医疗费用等,更不可以享有生育医疗费补助。由此,企业不用付款李某怀孕期间、预产期和哺乳期的薪水;李某也不可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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