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服务:张某因体质较弱,以前2次孕期都流产。第三次怀孕之后,生下一男宝宝,因为身体虚弱,孕妇分娩时曾昏倒。90天产假休完后,张某刚康复没多久,四肢乏力,奶水不够,宝宝也体质虚弱。医师提议张某最好是延缓工作劳动,待人体尽快恢复后再入岗工作,并为王某出示了生完孩子健康状况证实。因此张某持医院开证明向公司领导干部详细说明状况,要求给与照料,准许增加产假30天,但遭受回绝,该怎么办?
劳动法律师讲解:张某所属单位的做法是正规的,张某应当听从。但张某可以获得医务人员单位证实后,申请办理按员工生病的相关要求解决。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要求:“女职工产假为90天。”这也是依据女性生孕后身体恢复的须要而规范的,换句话说,针对大部分女性来讲,生孕后歇息75天(产前假为15天)充足修复其身心健康,除双胞胎生孕和孕妇难产等状况外,一般不能增加产假。张某产假到期后因体弱多病仍没法工作工作中,确属特殊情况。1988年9月1日社会保障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要求,女职工产假到期,因人体缘故仍不可以运行的,通过医务人员单位证实后,其超出产假的时候的工资待遇,按员工生病的相关要求解决。张某可依据这一要求享有病事假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