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工伤事故“停工留薪期”后未工作,企业必须付款薪水吗?
2022-03-16 16:40
[案件] 陈某于2002年新员工入职深圳××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2月4日,陈某因工受伤停止工作接纳医治,2007年1月7日评定为工伤事故;2008年1月9日,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做出伤残评定结果,并明确陈某工伤事故诊疗结束期是2007年9月4日;2008年2月1日,因陈某申请办理复核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做出同样鉴定结果。自工伤事故之日到2008年2月26日期内,陈某既沒有定点医疗机构恢复治伤证实,也未向企业递交休假申请,一直未工作。2007年9月5日至12月31日,企业仍按“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付款陈某原薪水福利工资待遇。2008年2月27日,陈某复岗工作,隔日,明确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的规范,给与陈某“一次性学生就业补助费”和“一次性诊疗补助费”,与此同时,公以陈某“停工留薪期满时,不会再享有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为由,扣减已付款的2007年9月5日至12月31日的薪水。彼此为此产生异议,陈某申请办理劳动争议仲裁,规定企业付款2007年9月5日至2008年2月26日原薪水福利工资待遇。此案在解决中,存有如下所示三种建议:
[意见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要求:“员工因工作中受到意外损害或是患职业危害须要停止作业受到工伤事故诊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工资待遇不会改变,由所属单位按月付款。”陈某在2007年9月4日工伤事故“诊疗结束到期”后未工作,企业无需付款薪水。
[建议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工伤事故员工鉴定工伤等级后,停收原工资待遇,依照此章的相关要求享有残废工资待遇。”因而,陈某虽在“诊疗结束到期”后未工作,但仍可规定企业付款原工资待遇至2008年1月9日。
[建议三] 陈某因工伤事故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工资待遇”,理应以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明确的诊疗结束期是限。陈某在“诊疗结束到期”后未工作,企业应当病假工资工资待遇给与付款。
[分析] 小编赞成第一种建议,觉得陈某工伤事故“医疗期结束”后未工作,企业可以不予以付款薪水。原因如下所示: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要求:“员工因工作中受到意外损害或是患职业危害须要停止作业受到工伤事故诊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工资待遇不会改变,由所属单位按月付款。”这也是相关工伤事故员工享有“原薪水福利工资待遇”法律规定支配权和公司单位付款工伤事故员工“原薪水福利工资待遇”法定义务期内的原则立场或一般性要求。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已确定陈某“停工留薪期”或“诊疗结束期”为2007年9月4日,由此,自2007年9月5日起,陈某已没有在“停工留薪期内”,显而易见不可以享有原薪水福利工资待遇,企业都没有按月付款的责任。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比较严重或是状况独特,经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确定,可以适度增加,但延长不能超过12个月。工伤事故员工鉴定工伤等级后,停收原工资待遇,依照此章的相关要求享有残废工资待遇。工伤事故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时仍需医治的,再次享有工伤事故诊疗工资待遇。”
小编觉得,这款是相关“停工留薪期限”及其与“停工留薪期限”有关的要求。关键包括:(1)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这款要求了“停工留薪期”的一般限期“不超过12个月”和独特限期“增加不能超过12个月”;(2)实践活动中,针对工伤事故员工在前述要求的停工留薪期内“已鉴定工伤等级”的,又是怎样享有“原工资待遇”和“残废工资待遇”的呢?这款对于此事做出了要求,即,“鉴定工伤等级后,停收原待,依照相关要求享有残废工资待遇。”,这实际上是相关“在停工留薪期内,停收原工资待遇”的要求,而不是另一种享有“原薪水福利工资待遇”的要求;(3)工伤事故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时仍需医治的,如何处理?即:“工伤事故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时仍需医治的,再次享有工伤事故诊疗工资待遇。”
以上[建议二],因为将“工伤事故员工鉴定工伤等级后,停收原工资待遇”的要求,了解为一种享有“原薪水福利工资待遇”的限期,明确提出“企业应付款陈某原工资待遇至2008年1月9日”的思想观点是于法有悖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各自要求:“公司单位、工伤事故员工或是其直系血亲理应在员工诊疗结束到期三十日内向型本城镇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提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理应自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报告生效日六十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必需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限期可以增加三十日。”并且,对鉴定结论不服气的,可以申请办理复核,并可以向省部级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明确提出再度评定申请办理。显而易见,假如在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明确的“停工留薪期满”后,可以再次享有“原薪水福利工资待遇”,则在事实中,一切轻度工伤事故的员工,也可最少享有6个月或以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公司单位的合法权利显著遭受损害。 第三、小编觉得,法律法规是评定是是非非的规范,并且是是非非、彼此之间明晰。依据法律法规,工伤事故与非因工受伤、生病各自享有不一样工资待遇。因而,[建议三]明确提出“陈某在诊疗结束到期后未工作,企业应当病假工资工资待遇给与付款。”的思想观点,也是沒有法律规定的。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