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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的派发时间及支付款方式有什么要求?

2022-03-15 17:52

(一)一般情形下工资发放時间和第三方支付方式是如何要求的? 答:《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公司单位理应准时、全额付款员工薪水。”、“工资理应以现金方式付款,不可以实体等非贷币方式付款。公司单位理应最少每月向员工付款一次薪水。” 《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要求:“推行年薪制或是依照考评周期时间付款薪水的,理应每月依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范预付款一部分薪水。加班费付款周期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要求:“工资支付周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承诺的工资支付日不能超过付款周期时间到期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时间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的,承诺的工资支付日不能超过付款周期时间到期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时间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承诺的工资支付日不能超过付款周期时间到期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律规定请假节日或是歇息日的,理应在以前的工作中日付款。”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停止时薪水的派发怎样要求? 答:《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要求,公司单位与员工的劳务关系依规消除或 停止的,付款周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薪水,公司单位应该自劳务关系消除或 停止之日起三个工作中日内一次结清;付款周期时间超出一个月的薪水,可以在承诺的付款日期支付。 《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要求:“员工薪水理应从公司单位与员工创建劳务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消除或 停止之日。

劳务关系消除或 停止时,员工月度奖、一季度奖、年终奖金等付款周期时间没满的薪水,依照员工具体运行时间换算计发。” (三)什么情况公司单位可以延迟付款员工薪水? 答:《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要求,公司单位因事无法在承诺的工资支付日付款薪水的,可以增加五日;因企业经营艰难,需增加五日以上的,理应征求本企业公会或是员工自己书面形式允许,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五日。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要求:“薪水务必在公司单位与员工承诺的日期付款”,不然便是欠薪。但依据劳部发[1995]226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和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有2种状况以外,一是因为不可抗拒(非人力资源能够抵触的洪涝灾害、战事等)造成不可以按时付款薪水;二是“公司单位如因生产运营艰难、周转资金遭受危害,在征求本企业公会允许后,可临时推迟付款员工薪水,但推迟时长最多不能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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