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休产假 企业属违反规定
张某是寿光市某公司的一名女工,2022年22岁,上年完婚,已经孕期9个月,在向公司请产假时被告之,为保证人才队伍的可靠性,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女工达到24岁生孕时方给产假,张某达不上企业要求标准,因而只有请病假。张某从此向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体现。
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强调,不给休产假 企业属违反规定。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该协议违背法律法规,归属于失效条文,张某有依规享有产假的支配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要求:女职工产假为90天,在其中产前请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要求:“男达到25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育;已婚妇女达到23岁怀孕生孕第一个儿女的为晚婚晚育。”第30条要求:“双方晚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法定婚假外,提升法定婚假14日。女性晚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提升产假60日,并给与男性护理假7日。”张某尽管不属于晚婚晚育范畴,但归属于正规生产制造,应当给与90天的产假;公司规章制度中的不正确要求比较严重损害了女工的合法权利,原则上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