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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生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2022-03-14 17:29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确保企业员工在生病或非因工受伤期内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医疗期就是指企业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受伤停止工作看病歇息不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三条 企业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受伤,必须停止工作诊疗时,依据个人具体参与工作年限与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与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具体工作年限十年以内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内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具体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内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下列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总计病休计算时间;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总计病休计算时间;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总计病休计算时间;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总计病休计算时间;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总计病休计算时间;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总计病休计算时间。   第五条 企业员工在诊疗期限内,其病假工资、病症救济费和诊疗工资待遇依照相关要求实行。   第六条 企业员工非因工伤残和经医师或定点医疗机构评定身患无法医治的病症,在诊疗期间诊疗结束,不可以担任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理应由工作评定联合会按照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伤残水平评定规范开展工作水平的评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理应撤出工作职位,停止劳务关系,办理退休、退职办理手续,享有离休、退职工资待遇;被评定为五至十级的,诊疗期限内不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条 企业员工非因工伤残和经医师或定点医疗机构评定身患无法医治的病症,诊疗到期,理应由工作评定联合会按照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伤残水平评定规范开展工作水平的评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理应撤出工作职位,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退休、退职办理手续,享有离休、退职工资待遇。   第八条 诊疗到期并未治愈者,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依照相关要求实行。   第九条 本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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