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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三期”内有什么优惠待遇要求?

2022-03-14 17:28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要求:“不可在女工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下降其标准工资,或是解除劳动关系”。第七条要求:“女工在怀孕期,在企业不可分配其从业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精力劳动效率的工作和孕期禁忌从业的工作,不可在一切正常工作日之外增加工作時间;对不可以担任原工作的,理应依据医务人员单位的证实,给予缓解工作量或是布置别的工作。孕期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工,一般不能分配其从业晚班工作;在劳动的时间内理应分配一定的休息日。孕期的女工,在工作的时间内开展孕期检查,理应算是工作時间”。第十条要求:“女工在哺乳期间内,所属单位不可分配其从业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精力劳动效率的工作和哺乳期禁忌从业的工作,不可增加其工作時间,一般不能分配其从业晚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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