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在我国进入世贸组织,愈来愈多的投资者在中国项目投资,在这种外资企业工作中的我国员工也在日益增加,那麼这一部分人能不能享有到例如探亲假、法定婚假的支配权吗?
黎海帆原是杭州市一家科研机构的技术工程师,2001年被北京市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企业以高薪职位邀约出任该公司的技术总监,因此黎海帆辞掉公职人员,离去亲人独自一人赶到北京市,并和企业签署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书。工作中了一年多,他都没有回家了看望过老婆。
在外资企业工作比较忙,平常没有时间回家,去年春节他想多陪伴老婆,就寻找经理期待可以把一年的探亲假休满,可经理却这样说这儿沒有探亲假这一说,那时候黎海帆都没有坚持不懈。
2003年1月黎海帆返回杭州市和老婆共同渡过新春佳节,就在他提前准备回北京上班时一件意想不到的是使他迫不得已留到杭州市。
黎海帆老婆忽然得了慢性阑尾炎必须他照料,只有再给经理通电话说自身应当享有30天探亲假以照料老婆,她却这样说照料老婆可以,只有按请假解决。
一个月后,黎海帆返回北京市,发觉企业果真对他停收了一个月的薪水。无可奈何黎海帆向北京市劳动监察委员会明确提出诉讼申请办理,认为自身有享有探亲家的支配权,规定企业补领一个月的薪水。
提醒:社会保障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外资公司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