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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端欠薪造成员工离职,应予付款员工经济补偿

2022-03-11 15:20

[实例] 李某于2004年3月新员工入职并与企业签署2年期劳动合同书,承诺薪水为3500元/月,工资支付日期是每个月5日前,企业自2005年10月无端托欠李某的薪水。李某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规定企业付款薪水及经济补偿金。

[问题] 企业在李某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是不是依然必须付款经济补偿金?

[思想观点一] 不用付款经济补偿金。原因是:劳动法律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是对公司单位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开设的。针对员工积极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可付款经济补偿金。且有关《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并没有对此类情况做出赔付的要求。

[思想观点二] 必须付款经济补偿金。原因是:李某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企业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定付款劳务报酬而迫不得已造成的,家暴离婚在企业。公司应就其过失承担对应的承担责任。

自己允许第二种思想观点,企业应付款经济补偿。在社会发展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公司单位为躲避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应缴纳的经济补偿金,通常采用一些非法行为,侵害员工的合法权利,驱使员工自主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大部分员工在其合法权利遭到影响时,通常是能忍则忍,不可以忍耐的才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那样反而既失去工作中也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根据此类状况,最高法院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要求,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员工迫不得已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单位理应缴纳员工的劳务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付款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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