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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京东白条” 时效性什么时候算?

2022-03-11 15:19

企业为多位员工写“借条” 服务承诺大半年后兑付薪水 大法官称——— 卢小姐所属企业产生周转资金艰难,因此,企业向多位员工出示借条。卢小姐接到的借条上注明:企业欠其2006年10月薪水及奖励金3000元,于来年3月前结清。此后,企业向卢小姐出示了好几张那样的借条。到2022年3月,卢小姐到企业财务部门领到托欠的薪资时却被拒绝。

日前,卢小姐向劳动仲裁单位提到诉讼,规定企业付款托欠其大半年多的薪水及奖励金共2万余元。劳动仲裁单位适用了其要求。企业不服气,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企业说明,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仅有60天,卢小姐索取薪水早就超出仲裁时效。

最后,法院判决书企业付款卢小姐2万余元。

大法官观点

企业托欠卢小姐薪水的个人行为违背了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企业理当付款,而卢小姐申请劳动仲裁并没超出时效性。

在我国法律法规,明确提出诉讼规定的一方理应自关于劳动仲裁产生之日起60日内向型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明确提出申请书。“关于劳动仲裁产生之 日”就是指被告方了解或理应了解其支配权被损害之日。

卢小姐的薪资和奖励金尽管是于上年10月逐渐没法领到的,但因为公司向她出示了工资欠条,并服务承诺在2022年3月结清。因而,在2022年3月以前,卢小姐并不了解自身领到薪水的权力遭受损害。关于劳动仲裁产生之日应当指卢小姐向公司规定兑付“工资欠条”遭受回绝之日,从这一天起的60日内,卢小姐向仲载联合会提起诉讼申请办理也不超出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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