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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工伤待遇不确立 今时上法院终获赔付

2022-03-11 15:19

十五年前因工负伤,为享有工资待遇无可奈何上法院,日前,四川泸县人民法院结案了这起工伤事故索赔案,四川省自贡轻工业铸造厂(下称铸造厂)员工黄培珍终获赔付67,821元。

1988 年10月29日,黄培珍在工作上负伤,医药费由公司费用报销。1991年10月7日,铸造厂做出“有关黄培珍责任事故的处理决定”,以后,铸造厂对该安全事故的处理决定是:按退休金派发,所需医疗费用按实费用报销,将来再解决。彼此具体是按此实行。至2001年7月,铸造厂共为黄培珍费用报销医疗费用3余万元。 2001年8月,铸造厂因改制停收黄培珍的薪水,与此同时停报医疗费用计2,187元。黄培珍因此多次向铸造厂相关工作人员体现,规定处理其医疗费报销问题及工伤待遇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回应领导集体科学研究后一次性解决。2002年3月8日,黄培珍向铸造厂申请书处理无果,于4月15日向泸县申请劳动仲裁。该联合会授权委托泸县工作评定联合会对黄培珍的残废水平开展评定为五级。2002年11月5日,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出时效性为由,驳回申诉黄培珍的投诉要求。黄培珍不服气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审判觉得:上诉人黄培珍做为被告方铸造厂的员工,因工负伤,理应享有工伤待遇。虽然上诉人责任事故产生在 1988年,但其工伤待遇一直未获得解决,被告方只按彼此协议书承诺向上诉人派发退休金和按实费用报销医疗费用,与此同时还确立之后要对上诉人的工伤待遇开展解决。彼此产生异议,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未超出时效性,依据被告方公司将要解散的具体情况,可对上诉人的工伤待遇开展一次性解决。遂裁定被告方计付上诉人一次性医疗费用、残废补助费、残废慰问金、医疗补助费总共67,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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