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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岂可随意评定 一安全生产监督滥用权力行政部门遭输了官司

2022-03-11 15:19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安全生产管理管理处(通称“安全生产监督”)在评定环节中,滥用权力确定,被公司状告法院。近日,这起在本地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由淮安市初级法院依规做出终审判决:驳回申诉第三人朱某起诉,保持楚州区人民法院撤回被告方安全生产监督做出的《工伤认定证明》的一审判决。

淮安市镇淮建筑工程公司(通称“镇淮企业”)于2001年3月招标修建楚州区淮城镇回龙住宅小区5号院工程项目,2002年2月,该楼主体结构竣工,镇淮企业新项目部下该楼一部分涂刷工程外包给许某的瓦匠组。许某自主机构工作人员工程施工,徐杨乡农户朱某也随许某质量。2002年4月9日中午5时左右,朱某在裙楼二层涂刷柱梁时不小心跌倒,至右肾开裂,行摘除术。事故发生后,镇淮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对安全事故实现了调研。镇淮企业、楚州区施工局和楚州区建委将相关原材料逐步汇报给楚州区安全生产监督。同一年5月27 日,伤员徐寿付也向安全生产监督提交评定工伤事故的申请办理。同一年7月2日,安全生产监督依据楚州区施工局的调查研究报告及自主调研朱某等人的原材料,做出《工伤认定证明》,结果为:朱某是在工作时间,在岗位上因工作不小心等因素导致右肾摔裂流血摘除,朱某本次受伤应确认为工伤事故。同一年11月19日,镇淮企业在楚州区诉讼时,才获知安全生产监督已做出《工伤认定证明》。

2003年1月13日,镇淮企业向淮安市楚州区法院提出诉讼,以朱某系许某一人聘请,与企业不会有劳务关系,安全生产监督的行政确认无客观事实根据和违背法定条件为由,要求撤消安全生产监督做出的《工伤认定证明》。

3月10日,楚州区法院公布开庭审判了本案,查清客观事实后,依规裁定撤消安全生产监督做出的《工伤认定证明》。判决后,第三人朱某不服气,起诉至淮安市初级法院。

二审人民法院觉得,安全生产监督出示的工伤申请证实,危害被告方的权利与义务,合乎可诉行政主体的法律特征,镇淮企业为此不服气并在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期内提到行政诉讼法,法院原则上审理;安全生产监督在工伤申请全过程中对镇淮企业与许某瓦匠组中间关联、瓦匠组内部结构关联及朱某与瓦匠组中间关联沒有梳理状况下,评定朱某与镇淮企业中间产生并做出工伤申请,该行政主体评定客观事实不清,关键无证据。一审法院判决书撤消是合理的,朱某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无法创立,遂依规做出驳回申诉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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