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部有关女工生孕工资待遇多个问题的通告
劳险字〔1988〕2号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内工资待遇及其应用领域等问题做出新的要求,请你们用心贯彻执行。做生意得人力资源部允许,现就实行中的好多个详细问题,通告如下所示:
一、女工怀宝宝不满意四 个月小产时,理应依据医务人员单位的建议,给与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孕期满四个月以上小产时,给与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内,薪水照发。
二、女工孕期,在本部门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是特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检查孕妇分娩时,其检验费、接生费、医疗费、医药费和药费由所属单位压力,花费由原诊疗经费预算方式支出。
三、女职工产假到期,因人体缘故仍不可以运行的,通过医务人员单位证实后,其超出产假的时候的工资待遇,依照员工生病的相关要求解决。
四、本通告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