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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病假工资规范及其计算方式
2022-03-11 15:15
一、员工在依规享有病事假期内,公司单位理应按国家规定付款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测算数量按下列标准明确:
(一)劳动合同书有承诺的,按不低于工作合同约定的员工自己所属职位(岗位)相对性应的标准工资明确。集体合同(薪水团体协议书)明确的规范高过工作合同约定规范的,按集体合同(薪水团体协议书)规范明确。
(二)劳动合同书、集体合同均未承诺的,可由公司单位与职工监事根据工资集体协商明确,商议結果应签署薪水团体协议书。
(三)公司单位与员工无一切承诺的,假期工资的测算数量统一按员工自己所属职位(岗位)一切正常出勤率的月薪水的70%明确。
二、病假工资付款规范
1、生病六个月之内的(病症请假薪水):
①连续工龄不满意二年者,病假工资为测算数量的60%;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意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测算数量的70%;
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意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测算数量的80%;
④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意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测算数量的90%;
⑤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测算数量的100%。
2、生病六个月以上(病症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意一年者,病症救济费为测算数量的40%;
②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意三年者,病症救济费测算数量的50%;
③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病症救济费测算数量的60%。
三、上海最少病假工资规范
按以上标准测算的假日基数均不可小于当地規定的最低工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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