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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替换职位不可以减薪

2022-03-10 17:56

遇调职后,又遇减薪。突遭此境的苏先生无可奈何寻找人民法院,讨个观点。昨日,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尽管公司单位可对苏先生的岗位开展调节,但不可任意减少薪酬。 苏先生在2001年底被任命为企业洗衣店责任人,年收入3.5万余元。上年2月,企业忽然下达通告,撤消了他的责任人一职。此外,他的年收入也被调节为2.4万余元。因对企业这一举动不服气,苏先生走入人民法院,规定补领上年3月迄今年3月的薪水差值。

企业方表明,与苏先生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中,并没有就其职位及薪水做出确立承诺。实际上,苏先生曾是洗衣店的责任人,而非正规的任职的主管一职。苏先生变为一般员工,年收入当然要相对应调节。

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企业撤消洗衣店责任人一职,是公司单位人事调整管理权的反映。调职个人行为并无不当。但是,按企业的观点,即然苏先生并不是“主管”,此前的3.5万余元年收入中也不带有因“主管”一职而发生的职务工资,那麼调职后的薪资也不可任意降低,遂栽定汽运公司期限付款对应的薪水差值119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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