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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单方面决策是不是兑付奖励金吗?(原文)

2022-03-10 17:55

  【问题提醒】

  公司可以单方面决策是不是兑付奖励金吗?

  【案件】

  张华系某五金厂的销售员,关键承担出口工作中。她与五金厂签署的协议中要求:租期3年,月标准工资800元,每月进行市场销售预算定额后超过的一部分按2%的规范测算抽成。张华做事聪明伶俐,月月进行预算定额,因而每一个月再加上抽成,她的月薪资在全部销售员中总排在前10名。近些年,五金厂开展了壮士断腕的改革创新,生产量一天天激增。为了更好地紧跟生产制造,提升经济收益,工厂通过整体员工召开会议商讨,决策推行一套奖励机制。在其中,市场部要求推行年终奖金规章制度,假如销售员的年市场销售量超出了要求的金额,五金厂将以年销售额的1%测算奖励金,年尾派发。一转眼到了年末,张华的年总营业额大大的超出数量,按照规定,她应得到36,270元的年终奖。可是五金厂对这件事情一直没声响。没多久,领导干部开会通知大伙说工厂决策把提前准备派发的年终奖用以五金厂来年的广告费,年终奖2022年也不发过。大伙儿哪儿允许,吵吵嚷嚷把五金厂告上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五金厂制订的年终奖金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合理,应阅签,宣判五金厂依该规章制度派发员工的年终奖金,于宣判起效30日内一次性付款,上诉费用由五金厂担负。

  【经典案例】

  社会保障部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提出下列新项目可以由公司单位从员工的薪水(奖励金)中代缴:(1)公司单位扣缴的个人所得税;(2)公司单位扣缴的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各类社会发展保费;(3)法院判决书、判决中规定代缴的扶养费、扶养费;(4)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可以从员工薪水中扣减的其它杂费。除开以上新项目外,公司单位扣减员工薪水的,均归属于无端乱扣员工薪水。公司单位无端乱扣员工薪水的,务必担负对应的法律依据,即依据最新法律法规,由工作行政机关勒令付款员工的薪资酬劳、经济补偿金,并可勒令付款赔偿费。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91条第1款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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