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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病假工资计算

2022-03-10 17:47

北京市病假工资计算

  一、病事假

1、医疗期: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相关要求,生病或非因工受伤员工的病事假假日依据个人具体参与工作年限与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与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具体工作年限十年以内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内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具体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内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下列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的工资计算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要求:“员工生病或非因工受伤医治期内,在规范的诊疗期内内由公司按相关要求付款其病假工资或病症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小于本地最低工资付款,但不可少于最低工资的80%。”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改动)第21条:“员工生病或 非因工受伤的,在病休期内,公司单位需要依据劳动合同书或集体合同的承诺付款病假工资。公司单位付款病假工资不可小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依据2008年6月30日公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第一条的要求,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每钟头不低于4.6元,每个月不低于800元。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的要求,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而,北京最少日工资为36.78元,其80%为29.42元即病假工资每天不可小于29.42元。

二、请假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改动)第22条要求:员工在请假期内,公司单位可以不付款其薪水。因而,针对事假工资,公司单位彻底可以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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