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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请假不能按病事假解决

2022-03-10 17:42

[实例]:陈某大半年内总计请假3个多月,在其中心脏疾病休2个半月,怀孕流产请假20天,后其企业觉得她应享有的生病医疗期3个月早已超出,决策消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书。

[剖析]:该企业的决策违背了《劳动法》有关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的要求,是不规范的。陈某可在与企业商谈不可以化解的情形下,向仲载协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确定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选择失效。

在我国《劳动法》要求,员工生病,诊疗到期后,不可以担任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公司单位可以与其说解除劳动关系。可是,我国在女职工生孕工资待遇中要求,不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条件下,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依据医师提议,可提供一定的产假;若产假到期后,女职工因人体缘故仍不可以运行的,经医生证明,其超出产假的工资待遇,按病事假解决。

因而,陈某因小产所休的20天假属于产假,企业不可以把它相当于病事假工资待遇。因而,小产请假不可以按病事假解决,不可以做为医疗期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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