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小产请假不能按病事假解决
2022-03-10 17:42
[实例]:陈某大半年内总计请假3个多月,在其中心脏疾病休2个半月,怀孕流产请假20天,后其企业觉得她应享有的生病医疗期3个月早已超出,决策消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书。
[剖析]:该企业的决策违背了《劳动法》有关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的要求,是不规范的。陈某可在与企业商谈不可以化解的情形下,向仲载协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确定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选择失效。
在我国《劳动法》要求,员工生病,诊疗到期后,不可以担任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公司单位可以与其说解除劳动关系。可是,我国在女职工生孕工资待遇中要求,不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条件下,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依据医师提议,可提供一定的产假;若产假到期后,女职工因人体缘故仍不可以运行的,经医生证明,其超出产假的工资待遇,按病事假解决。
因而,陈某因小产所休的20天假属于产假,企业不可以把它相当于病事假工资待遇。因而,小产请假不可以按病事假解决,不可以做为医疗期测算。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