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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关请假和病假工资的要求

2022-03-09 16:33

  北京市有关请假和病假工资的要求  法律规定: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要求:“员工生病或非因工受伤医治期内,在规范的诊疗期内内由公司按相关要求付款其病假工资或病症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小于本地最低工资付款,但不可少于最低工资的80%。”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1条 :“员工生病或 非因工受伤的,在病休期内,公司单位需要依据劳动合同书或集体合同的承诺付款病假工资。公司单位付款病假工资不可小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第22条 员工在请假期内,公司单位可以不付款其薪水。”

刑事辩护律师提醒:

针对病假工资,公司单位可以在协议中与员工开展承诺,只需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可以。依据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劳社部发〔2000〕8号)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要求,2008年1月1日以前,员工全年度月人均工作中日数和运行时间各自调节为20.92天宇167.4钟头,2008年1月1日以后日工资、钟头薪水的换算为:日工资:月薪收益÷月计薪天数;钟头薪水:月薪收益÷(月计薪天数×8钟头);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而,依据北京最低工资,按80%就测算出每天的病假工资最低工资。

针对事假工资,公司彻底可以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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