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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未全额付款劳务报酬?
2022-03-07 17:2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未全额付款劳务报酬,就是指公司单位对执行了劳动合同书规范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质量进行生产制造工作目标的员工,不付款或未全额付款其薪水的个人行为。依据相关要求,公司单位不能乱扣员工薪水,可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单位可以代缴员工薪水:公司单位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单位扣缴的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各类社会发展保费;法院判决书、判决中规定代缴的赡养费、扶养费;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可以从员工薪水中扣减的其它杂费。 未全额付款劳务报酬并不包括下列减发放工资的状况:(1)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2)依规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中有明确要求的;(3)公司单位依规制订并经职代会准许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要求的;(4)公司职工薪酬与经济收益相联络,经济收益下幅时,薪水务必下幅的(但缴纳给员工薪水不可少于本地的最低工资);(5)因员工请请假等相对减发放工资等。 因员工自己缘故给公司单位导致财产损失的,公司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书的承诺规定其赔付财产损失。经济损失的赔付,可从员工自己的薪水中扣减。但每月扣除的一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薪水的20%。若扣减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小于本地月最低工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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