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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密费含在薪水中的承诺是不是合理合法

2022-03-07 17:20

  公司单位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规定员工签署信息保密合同书,这也是符合要求的,也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劳动合同书被告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传统公司单位商业机密的相关事宜。”公司为了更好地维护其就在的社会经济权益,规定员工维护商业机密,应受国家法律维护。

  对于信息保密费是不是可以薪水中,依据中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要求:“职工薪酬由以下六个一部分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三)奖励金;(四)补贴和补助;(五)日夜奋战薪水;(六)特殊情况下付款的薪水。”与此同时第十条要求:“特殊情况下付款的薪水。包含:(一)依据中国法律、政策法规和现行政策要求,因病、工伤事故、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请假、探亲假、按时请假、停产学习培训、实行我国或社会发展责任等缘故按计时工资规范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占比付款的薪水;(二)额外薪水、保存薪水。”因而信息保密费不属于薪水的构成部分。假如公司单位的商业机密须经独特维护,提议将信息保密费列项做为公司的一项单独花费开支。

  员工泄漏公司单位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单位损害的法律依据,上海的要求是,《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营人不可选用以下方式侵犯商业机密;……(三)违背承诺或是违背买受人相关传统商业机密的规定,公布、应用或是容许别人应用其所把握的商业机密。第三人明知道或是应知应会前述所列违纪行为,获得、应用或是公布别人的商业机密,视作侵犯商业机密。此条所称商业机密,就是指不以群众所悉知、能为买受人产生经济发展权益、具备实用价值并经买受人采用保密措施的工艺信息内容和运营信息内容,包含原材料秘方、生产流程、技术诀窍、设计方案材料、管理方案、营销战略、客户信息、一手货源情报信息等。”因而员工和不就在应用该商业秘密的个体或企业都侵害公司单位的商业机密,应依据该要求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担负赔偿损失义务。即:“经营人违背本规章要求,给被侵犯的经营人导致危害的,理应承当损失赔偿义务;被侵犯的经营人的损害无法测算的,赔偿费为侵权人在侵权行为期内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盈利,并理应担负被侵犯的经营人因调研该经营人损害其合法权利的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所支出的有效花费。”但员工赔偿费占比,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无确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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