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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小产的假日工资待遇是什么样的

2022-03-07 17:18

  【实例回看】

  吴女性蜜月期内意外怀孕了,经医院门诊诊治为生化妊娠,迫不得已开展了人工流产术。术后,医嘱吴女性全休一个月。吴女士觉得人工流产术对自身的人体损害非常大,且法律法规有产假的规定,故向申请办理三个月的产假。而企业则觉得吴女性归属于自主终止怀孕,不可享有产假工资待遇,故依照医嘱,只允许吴女性请假一个月,并依照病假工资派发。彼此商议无果,吴女性提到了劳动仲裁。

  【大法官释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针对女工小产的请假期内开展了原则立场要求,女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属单位理应依据医务人员单位的证实,给与一定时长的产假。有关实施方案要求,女工怀宝宝不满意四个月小产时,理应依据医务人员单位的建议,给与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孕期满四个月以上小产者,给与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内,薪水照发。不难看出,此案中的吴女性和其所属企业对以上女工维护要求都是有曲解,吴女性并不可以认为三个月的产假,而其所属企业则应当医嘱给与吴女性一个月的产假,但这一个月期内的薪水理应仍旧派发。

  【提示】

  女工小产期内也一样享有流产假和薪资待遇,依据社会保障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要求,女工怀宝宝不满意4个月小产时,给与15-30天产假;孕期满4个月以上小产时给与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有关法律条文】

  于北京:《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要求,女工怀孕不满意4个月小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小产的产假为42天。

  女工怀宝宝不满意4个月小产的,应依据医院开证明,给与产假15天至30天;孕期4个月以上7个月下列小产时,给与产假42天,孕期7个月以上的按一切正常产请假。对有2次以上流产史,现又无儿女的女工,应调职有可能立即或间接地造成自然流产的工作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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