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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司工资支付条例

2022-03-04 15:59

2004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大会根据)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第十六号〕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04年6月4日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大会根据,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标准公司单位的工资支付个人行为,维护保养员工得到劳务报酬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融合省内具体,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省内行政区划内的公司、私营经济机构(下列通称公司单位)和与之产生劳务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省内经济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水准,按时公布最低工资和本年度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的工作和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依据本地的工资待遇按时公布人力资源市场薪水具体指导价格。

  第四条 公司单位参考人力资源市场薪水具体指导价格,在与员工公平商议的根基上,有效明确员工的薪水,但不可小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

  公司单位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融合本部门的经济收益,创建常规的薪资提高体制,明显提高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作和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按照劳动监察所管管理权限承担公司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

  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依照自己的岗位职责,帮助工作和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搞好公司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工作中。

  第六条 各个公会依规对公司单位工资支付个人行为开展监管。

  一切机构和本人有权利检举和体现工资支付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七条 公司单位理应依规与员工签订合同,并承诺工资支付的事宜。

  公司单位与公会或是职工监事签署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理应包含工资支付的事宜。公会或是职工监事还可以意味着员工与公司单位公平商议,签署薪水协议书。

  工作合同约定的薪水不可小于集体合同或是薪水协议书承诺的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或是薪水协议书承诺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能少于本地最低工资。

  第八条 公司单位应该自用人生效日测算员工薪水。施工时间换算依照每天工作中8钟头、每星期工作中40钟头、月人均工作中20.92日测算。

  第九条 公司单位理应准时全额付款员工薪水,不可乱扣、托欠员工薪水。

  公司单位可以依照钟头、日、周、月为周期时间付款薪水。公司单位临时用工承诺一次性工作中事宜的,理应在员工进行该事宜后及时付款薪水,但公司单位理应最少每个月向职工付款一次薪水。推行年薪制的,公司单位应当与员工的承诺按月付款基本上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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