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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状况及劳动监察的防范措施

2022-03-04 15:59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状况及劳动监察的防范措施

劳动监察具体工作上,常常触碰到举报被欠薪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她们被欠薪时间较短的1-2个月,长2-3年,通常自身已经是多次追讨未果,继而向工作监管部门举报,时许年末,很多的工程建筑将要完工或停产,愈来愈多拿不上人工费的民工赶到劳动监察组织,要求劳动监察组织协助处理。根据我还在劳动监察具体工作上发觉的问题,淡谈建筑行业农民工追讨被欠薪的状况及劳动监察防范措施。

一、审理农民工举报中发觉的问题

依照劳动监察审理检举举报案子的标准,要有明晰的被举报人(公司单位或员工)的名字、或姓名、详细地址、电話;要有被举报人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客观事实。我们在很有可能查明客观事实的情形下,尽量审理),如:

1、不可以精确给予被举报人的状况。有50%以上的农民工在举报时,只了解欠自身薪水的承包人叫什么名字,不清楚他的联系电话,不清楚他归属于哪一家企业或是不是拥有哪一家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说不出来这工程项目逐层工程分包的关联;有30%-40%的农民工不清楚欠自身薪水的承包人是以哪一家企业承揽的这一工程项目;有的乃至不清楚这一工程项目的开发公司或总建筑承包企业到底是谁,某些的农民工索性连自身干的工程项目叫住宅房或办公楼都说不清。

2、不可以给予被欠薪的强有力直接证据。有50%以上的农民工在举报时,手上沒有借条、记工单、工资单、劳动合同书等一切直接证据;40%上下的农民工拥有借条或记工单,在其中大部分是由承包人给出示的借条,一小部分是由承包人手底下的记工员出示的记工单,仅有极少数的是由工程建筑主要负责人出示的借条,但都还没该公司的公司章。有的农民工拿的是自身的工作日志,沒有企业经营者或承包人的认同签名;某些农民工手上拿的分不清楚是借条或是收款收据,上边仅有农民工名字和数据,沒有数字单位、出条人名字、沒有“欠”或“收”的字眼。持劳动合同书来追讨薪水的农民工极其少见。

二、农民工举报中体现建筑行业存在的不足

1、承包人逐层工程分包状况普遍现象。承包人好像早已是建筑行业的一种没法解决的顽疾,她们等级中间根据承包协议确定关系,最少层的承包人向职工付款薪水。承包人消失或挪款它用和承包人管理方法不当,造成农民工拿不出薪水的状况经常发生。尽管住建部、劳动保障部三令五申严禁向承包人付款薪水,但实际中沒有保证。小编触碰到的举报案例中,有承包人夹杂在其中的占90%上下。有的建筑企业的老板乃至公布地说:沒有承包人,城市规划建设就搞不起來。

对工程建筑中的违法分包、工程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29、67条有专业要求。严禁施工单位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总施工单位可以将工程承包的一部分分包给具备相对资质证书标准的工程分包企业,但主体结构须由总施工单位进行。严禁工程分包企业将其承揽的工程项目再工程分包。违反规定开展违法分包、工程分包的,总施工单位将受行政处罚法,总承包商与接纳违法分包或转包的企业担负连同承担责任。

针对承包人欠薪,劳动监察组织理应勒令具有用人法律主体的发包单位或是劳务分包公司立即向职工付款所托欠的薪水。其政策法规根据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公司、技术专业承揽公司(下列通称为发包单位)或是劳务分包公司,有分包、工程分包或是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人法律主体的机构或自己的违纪行为,该机构或本人托欠员工薪水时,发包单位或是劳务分包公司理应立即向职工付款所托欠的薪水。”

2、建筑施工企业用人管理方法不标准。沒有签订合同的状况依然存有,也就是这种公司产生欠薪问题较多。薪水金额沒有书面形式承诺,造成关于劳动仲裁问题,关键出现在拿高薪水的工程项目管理者。

三、劳动监察清债中的问题与防范措施

(一)欠债的主要负责人不配合调研工作问题。主要表现为:不接电话;接入电話不承认他是我们要找的人;找诸多托词不来劳动监察大队或同意来但到时不来;接到劳动监察《调查询问书》依然不来接纳了解;来啦没有一切原材料或材料不齐全或原材料不符合规定;接受组织调查但回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第423命令)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蛮横抵触、阻碍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按照本规章的要求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不依照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规定申报书面报告,捏造事实实情,出示伪证或是掩藏、摧毁直接证据的;对有这样的二项个人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处2000元以上2万余元以内的处罚。针对接受组织调查但回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的,根据《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1996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命令公布执行)第十条第一款“稽查人员依规向被告方和相关人员调查案子状况,理应向被调研人出示相关证件,并制做调研或是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由双方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或是盖公章。被告方和相关工作人员回绝签字或是盖公章的,理应有两位以上稽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上标明状况并签字。”的要求解决。

(二)农民工质证不可以的问题。民工举报欠薪时,有50%以上的农民工在举报时,手上沒有借条、记工单、工资单、劳动合同书等一切直接证据。依照“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的法律规范,民工难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调研仅有双方都认同的才可以明确为客观事实,这对民工很不好。小编就曾遇到过死不承认举报的民工是为他工作的承包人。

实践活动中,也有承包人挟款外逃或消失产生的问题。承包人逃走,带去了工资条、考勤统计表等直接证据,造成员工工资没法清算。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也不认可与农民工的劳务关系或不承认农民工的劳动量(工作量的评定理应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身或由其找建设局等技术专业公司开展)。

针对农民工质证不可以的,劳动监察组织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标准,即:假如民工检举工资拖欠,只需建筑施工企业出不起不欠薪水直接证据(实际的直接证据便是有农民工签名或与此同时按手印的领到薪水的工资条),就务必接纳客观事实。那样,建筑施工企业为避免民工蛮横坐地起价,便会逼着自身制订考勤统计表、记工单、工资条等,加强对专业分包人的管控。小编意外惊喜地看到了那样的要求:《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行》(京劳社资发[2004]155号)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建筑企业损害员工劳动工资利益的案子时,建筑企业承担证明责任,并理应在规范的时间内给予员工出勤率纪录和相关工资支付的凭据。贷款逾期无法给予或是回绝给予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建筑企业依照本公司同职位同技术工种的最大标准工资付款员工薪水。”

自然,这类责令建筑企业依照本公司同职位同技术工种的最大标准工资付款的行政主体要谨慎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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