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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2021-02-02 14:00

员工企业供给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依据员工供给服务的获益目标,将应确认的员工薪酬(包括货币薪酬和非货币福利)计入相关财物成本或当期损益,一起确认为应付员工薪酬,但解除劳作关系补偿(下称“解雇福利”)除外。

员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一)计量应付员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根底和计提比例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规范计提。比方,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依据企业年金方案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交纳的弥补养老保险费)、赋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宅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宅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员工教育经费等。

没有规定计提根底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依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践情况,合理估计当期应付员工薪酬。当期实践产生金额大于估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员工薪酬;当期实践产生金额小于估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员工薪酬。

对于在员工供给服务的会计期末今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员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 以应付员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财物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付员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依照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财物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福利发放给员工的,应当依据获益目标,依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 计入相关财物成本或当期损益,一起确认应付员工薪酬。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财物无偿供给给员工运用的,应当依据获益目标,将该住宅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财物成本或当期损益,一起确认应付员工薪酬。租赁住宅等财物供员工无偿运用的,应当依据获益目标,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财物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员工薪酬。难以认定获益目标的非货币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员工薪酬。

企业计提员工薪酬,税收答应扣除的员工薪酬规范与企业估计金额不一致的,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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