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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标准是怎样的?
2021-02-02 13: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员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薪酬薪水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员工福利费超越规范,超越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做交税调整。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上交个人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是在其计税薪酬的14%的规范内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假如福利费有节余,则节余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做交税调整。
不超薪酬薪水总额14%,准予扣除。
方针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属于员工福利费范围:
1.员工食堂、员工澡堂、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
2.为员工卫生保健、日子、住宅、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助和非货币福利,包含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施医疗统筹企业员工医疗费用、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供暖费补助、员工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补助、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助、员工交通补助等。
3.依照其他规则发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包含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不属于员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退休员工的费用。
2.被解雇员工的补偿金。
3.员工劳动保护费。
4.员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
5.员工的学习费。
6.员工的膳食补助费(包含员工在企业的午饭补助和出差期间的膳食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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