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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能不能以工资形式派发
2022-03-03 17:05
公积金能不能以工资形式派发
吴女性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处,举报原企业某置业公司在其劳务关系续存期内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公积金。但置业公司却坚持不懈不肯补交公积金,原因是:吴女性进企业工作中,企业在劳动合同书中注明公积金企业应交纳一部分立即以工资形式派发给自己,因而企业无需再替该员工缴纳公积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家不免要问,公积金能不能以工资形式派发呢?
在上例案子中,该置业公司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应要求:“企业理应于每月派发员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存缴的和为员工代交社保的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资金内,由受授权委托金融机构记入员工公积金账号。”政策法规不但明确规定缴纳公积金是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与此同时也确定了其缴纳理应按规定的方式,即由企业将从员工工资中代缴一部分连着企业应交一部分一同汇缴至员工的个人公积金账号内,才算缴纳个人行为的进行。因而,企业将公积金以工资形式派发给本人,不可以做为企业已执行公积金缴纳责任,置业公司务必为吴女性补交其存有劳务关系过程中的公积金。
置业公司回绝执行市个人公积金管理处的裁判文书,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行政裁决,市人民政府保持了市个人公积金管理处的行政确认,置业公司最后补交了吴小姐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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