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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用员工工资充抵风险抵押金?
2022-03-03 17:03
原社会保障部《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强调:一些公司单位与员工创建劳动合同后,依据本企业运营管理具体必须,依照员工自己自行标准向员工扣除“ 风险抵押金”及规定员工全体人员入股投资等公司生产安全管理个人行为,不属于我国严禁的在构建劳务关系时为员工扣除风险抵押金的范畴。可是,公司单位不可以以终止劳动合同等为由强制性员工交纳风险抵押金及规定员工入股投资(推行内部结构经营承包的企业运营管理工作人员、推行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成员以外)。在推行承包合同中,规定承揽工作人员交纳风险抵押金是可以的,彼此可以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为此做出实际要求。可是厂家不可规定员工也交纳风险抵押金,由于这时彼此仍具备劳务关系,而不是一种承包合同关联,做为员工只需进行一切正常工作中,给予了符合规定的工作,公司单位就应付款劳务报酬。交纳风险金或入股投资则务必本着自行的标准开展。公司单位以扣发一定占比薪水来当做风险抵押金的作法违背了《劳动法》中对工资支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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