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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双薪不用强制性付款

2022-03-03 17:02

年底双薪不用强制性付款

 年末岁尾,一部分公司为员工派发“双薪”,即第13个月的薪水,某些经济效益不错的企业乃至派发“三薪”、“四薪”和年终奖金等丰厚的节日豪礼。能取得双薪和年终奖金的员工当然是花开富贵,而一些享有不上这种工资待遇的企业员工却仅有在一旁艳羡的份儿,因而有些人传出埋怨,“年底双薪”和年终奖金是否有法律规定?是否规定公司务必派发?事实上,这类普遍的“年底双薪”和年终奖金并非强制性付款的,反而是公司依据自己状况所作出的独立个人行为。

  北京市各公司单位发放工资以2004年起执行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为根据,《规定》之中并没对这类节日期内的奖励性花费做出特殊规定。某些公司派发的年底双薪、年终奖金等奖赏彻底是公司依据自身的经济收益而独立挑选的鼓励个人行为。刚执行的《劳动合同法》针对该项工资待遇都没有明文规定。因而,“年底双薪”和年终奖金并不是公司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不能奢求。可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书中确立承诺,或是在企业管理制度中有确立描述,那麼,企业应合同履行承诺或规章制度服务承诺,“年底双薪”计付的实际信用额度应按照承诺或规范的信息来明确。

  现阶段,社会发展上还相传着一种“年底双薪和年终奖金可以协助公司税收筹划”的观点,但事实上这类思想观点也是存有误会的,无论是双薪或是年终奖金都必须依据有关要求交税。本人获得的“双薪”,应独立做为一个月的薪水、薪酬所得的计税个人所得税。经营者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也应独立做为一个月薪水、薪酬所得的测算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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