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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失踪期内的工资待遇解决
2022-03-02 17:14
1、员工因工在外期内因意外事件失踪的,其商业保险福利工资待遇按原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相关要求实行。
2、员工因患精神疾病或非因工出门失踪的,从下落不明的第2个月起,停收薪水和一切劳保用品福利工资待遇。失踪期内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按月发送给供养直系亲属一定的生活费用。生活费按下列标准计发:以员工自己失踪前1年月平均收入为数量,有1个供养直系亲属的,发送给60%;有2个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65%;有3个或以上供养直系亲属的,发送给70%。经核实已身亡的,按患病或非因工身亡工资待遇解决。
3、员工失踪,按以上要求解决后,失而复归者,由公司依据详细情况各自解决其薪水和劳保用品福利工资待遇。
[详见重庆劳动部门有关企业员工降落不有期内薪资和商业保险福利工资待遇解决问题的通告(2000年7月21日渝劳办发[200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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