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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有关调节沈阳最低工资的通告

2022-03-02 17:14

(沈政办发[2007]62号)

各个区、县(市)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各部委:  依据省委《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43号)精神实质,经省委准许,市人民政府决策对本市最低工资开展调节。经市人民政府允许,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所示:  一、月最低工资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550元调节为700元。  (二)经我国准许的沈阳经济经开区、沈阳市高新产业经济开发区由650元调节为700元。  (三)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450元调整为600元。  二、钟头最低工资  (一)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钟头最低工资由4.3元调节为5.9元。  (二)别的地域钟头最低工资由5.5元调节到7.2元。  最低工资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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