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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力资源保障有关调节当地月最低工资的通告

2022-03-02 17:14

(沪劳保用品综发(2008)23号)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控投)企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企业,各个区、县人力资源保障,各相关公司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允许,从2008年4月1日起,当地月最低工资从840元调节为960元。以下新项目不当作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部分,企业应按照规定再行付款:  一、本人依规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二、增加法定工作时间的薪水。  三、幼儿园中班、晚班、高溫、超低温、矿井、有害有危害等独特办公环境、标准下的补贴。  四、饭食补助(饭贴)、上下班时间差旅费补助、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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