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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被辞退但孕期1个月可以规定经济补偿金吗?
2022-03-01 19:06
一、女员工被辞退但孕期1个月可以规定经济补偿金吗?
孕期女工是受《劳动法》维护的,若企业违反规定解雇孕期女工,应付款员工赔偿费,赔偿金规范依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及八十七条要求付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部门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职工付款。六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月薪水高过公司单位所属市辖区、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域上年员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额付款,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大不超过十二年。
此条所称月薪水就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第八十七条公司单位违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终止合同的,理应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的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二倍向职工支出赔偿费。
二、企业可以解雇员工的情况有什么?
1、比较严重违背公司单位的管理制度的
适用这一情况要满足下列三个标准:
(1)管理制度的內容一定是合乎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并且是根据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2)员工的个人行为客观现实,而且是归属于“比较严重”违背公司单位的管理制度,什么是“比较严重”,一般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的程度和公司单位里面的管理制度以此程度所明文规定的实际界线为标准。如违背安全操作规程,毁坏生产制造、运营机器设备导致财产损失的,不遵从公司单位一切正常调职,不遵从用人公司的劳动管理方法,蛮不讲理,聚众斗殴.散播谣言危害公司信誉等,给公司单位的一切正常生产运营纪律和管理方法纪律产生危害。
(3)公司单位对员工的正确处理是根据本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流程申请办理的,并合乎最新法律法规要求。
2、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给公司单位的权益导致巨大危害的
即员工在执行劳动合同书期内,沒有依照岗位工作职责执行自身的责任,违背其恪尽职守、维护保养和提高公司单位权益的责任,有没有尽到岗位职责的比较严重过错个人行为或是运用职位之便以权谋私的故意个人行为,应用人企业有形化资产、无形中资产遭到重要危害,但不足刑罚处罚的水平。例如,因疏忽、玩忽职守而引起安全事故;因工作中不承担而常常造成废料、毁坏专用工具机器设备、消耗原料或电力能源等。公司单位可以与其说解除劳动关系。
综合性上边所讲的,无端的解雇孕期员工这种做法是会让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一般只需被判定为孕期就可以让用人公司担负对应的经济补偿金,针对赔偿的规范便会融合员工的具体情况来明确,假如公司不付款是可以向劳动局检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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