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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孕期内,能不能降薪水?

2022-03-01 18:52

方某系某公司员工,1993年企业推行了承揽经营责任制。方某回应企业晚婚晚育的呼吁,1993年28岁时完婚,同一年孕期。1994年生有一女。在方某怀孕,生孕期内企业以其不可以准时出勤率为由降了一级薪水,在方某休产假期内只发送给方某标准工资的80%生活费用。对于此事方某不服气,向市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投诉。

1992年企业推行承包合同后,在承揽标准中要求,员工务必进行要求的生产定额,完成不了每日任务扣发薪水,提前完成每日任务给与奖赏。方某在孕后期已不适合从业原先生产加工工作中,曾明确提出能不能调节其工作中,企业以每人必备焦虑不安分配不动未作激发,并以常常休假为由扣发方某一部分薪水。方某在休产假期内企业只发送给80%生活费用,企业原因是负责了有别于以往,企业有权利决策薪水。

对于此事,市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开展协商失效后,做出如下所示裁定:(1)企业在方某孕期和休产假期内扣发薪水,只发基本上生活费用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务必改正。补领方某在怀孕期因身体检查而被扣发的薪水。在方某产假期内按原规范薪资待遇发放工资,并发送给各类国家规定补助。(2)仲裁费60元由企业担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要求:“不可在女工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下降其标准工资,或是解除劳动关系”。第7条要求:“女工在怀孕期,所属单位不可分配其从业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精力劳动效率的工作和孕期禁忌从业的工作。”企业在本异议中违背了以上两根要求,其决策是违反规定的。因此仲裁委的诉讼是合理的。有一些公司借改革创新之机,侵害员工的合法权利,不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自负盈亏就可以胡作非为,不无拘无束,这也是沒有法律规定的,也不是受国家法律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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