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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怎样付款薪水?
2022-03-01 18:51
张某于2008年1月1日新员工入职A企业,彼此签署了历时一年的劳动合同书,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自用人生效日一个月内A企业为其申请办理了学生就业报备办理手续,与其说签署了劳动合同书,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金。合同到期后,张某再次在该企业工作中至2009年6月,在这段时间企业为张某缴纳了薪水酬劳,交纳了社会保险金,但尚未与张某签订合同。2009年6月30日,A企业解雇了张某,并断缴了社保。张某觉得A企业的个人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要求,应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付款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期内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遂向本地工作监管部门举报。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A企业应依规付款未与张某签订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要求:“创建劳务关系,理应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已创建劳务关系,未与此同时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自用人生效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第八十二条要求:“公司单位自用人生效日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向员工每个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要求劳动合同书到期的,工作终止合同。此案中,公司单位和员工在合同书到期后,沒有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要求的增加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尽管依照原劳动合同书的承诺再次执行彼此权利与义务,可是原劳务关系早已停止。劳务关系结束后,员工再次在该公司单位工作中,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要求,公司单位自用人日起即与员工确立劳务关系,从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该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合同,公司单位与员工早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单位的个人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要求,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勒令该公司单位向职工付款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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