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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劳务报酬,加罚赔偿费

2022-03-01 18:51

【案件】

2009年6月3日,某企业35名员工团体举报该企业托欠4月份、5月份薪水,在多次寻找企业规定付款都遭受回绝的情形下,规定监督组织开展依法查处。收到举报后,监督组织对该企业开展了调研。通过调研,该企业最近因为原材料价格持续增涨,产品成本增加,导致企业资产运转時间增加;经股东会科学研究决策,由原先的每个月结算薪水改成一个季度向员工付款一次薪水,遭受了员工的一致抵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要求,劳动监察组织向该企业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其更改工资支付方法,期限付款员工4月份、5月份的薪水酬劳;贷款逾期不付款的,将依照应收额度的1倍向员工加付赔偿费。

【分析】

针对薪水的付款,《劳动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薪水理应以现金方式按月付款给员工自己,不可乱扣或无端托欠员工的薪水。”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针对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薪水的,由工作行政机关勒令付款员工的薪水酬劳、经济补偿金,并可以勒令付款赔偿费。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执行前,本市监督组织通常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公司单位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薪水及其拒不付款员工增加运行时间薪水酬劳的,由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勒令全额的付款员工薪水酬劳和第三方支付等同于薪水酬劳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勒令公司单位支出员工薪水酬劳,与此同时付款等同于薪水酬劳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宣布实施,依照该规章要求,针对公司单位乱扣或无端托欠员工薪水酬劳的个人行为,劳动监察组织可勒令期限付款员工的薪水酬劳;贷款逾期不付款的,可勒令公司单位依照应收额度50%以上1倍下列的规范测算,向员工加付赔偿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不按照规定付款员工劳务报酬的个人行为此也做过同样要求。新的法律法规同过去的政策法规要求对比,发生了2个转变:(一)展现了处罚和教学紧密结合的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对公司单位的违纪行为,监督组织应最先勒令公司单位纠正,对不予纠正的,才可以勒令公司单位加付赔偿费;(二)加剧了对公司单位的惩罚幅度。针对公司单位拒不付款员工薪水的,可勒令付款应收额度50%以上1倍下列的经济赔偿金,即公司单位最大可向职工付款等同于薪水酬劳金额的二倍,进而增强了用人公司的违规成本费,加强了对员工合法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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