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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能不能回绝企业的加班加点规定?

2022-03-01 18:50

【案件】

某公司于今年7月得到欧洲地区某公司一个大订单信息,因为外商企业对交货時间规定十分严苛,延迟时间交货将遭遇高额处罚,为了更好地立即结束订单信息每日任务,企业向整体员工传出通知,整体员工8月份平常每日加班加点3钟头,每周六24小时加班加点。对于此事,该企业员工王某等人十分不满意,不同意企业的加班加点规定,在周六加班加点时,王某等人将来企业加班加点,因此,该公司以王某等人违背企业组织纪律性为由,作出了辞退王某等人的决策。该公司的行为对不对?

【分析】

该公司的制作方法不是对的。依据《劳动法》第41条要求,公司单位因为生产运营必须,经与公会和员工商议后可以增加运行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1钟头;因独特因素要增加运行时间的,在保证员工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增加运行时间每日不能超过3钟头,可是每个月不能超过36钟头。依据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告第71条要求,商议是公司决策增加运行时间的程序流程,公司却因生产运营必须,务必增加运行时间时,应与公会和员工商议。协商后,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法限制的增加工作中时长内决策增加运行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法规逼迫员工增加运行时间的,员工有权利回绝。

本实例中,该企业规定整体员工加班加点不符法律法规。第一,企业选择增加员工运行时间未同公会商议,都没有与员工商议,不符法定条件;第二,企业增加运行时间违背了加班加点每个月最大不能超过36个小时的要求。因而,王某等人有权利回绝企业的加班加点规定,企业对王某等人开展辞退解决违背了法律法规。

因增加工作時间产生关于劳动仲裁,可以报请劳动仲裁给予解决。但须留意的是,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会受到商议程序流程限定,公司单位需要员工加班加点的,员工不可以回绝:

⒈产生洪涝灾害、安全事故或是因别的缘故,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资金安全,必须应急解决的;

⒉生产设备、道路运输路线、公用设施产生常见故障,危害生产制造和群众权益,务必立即维修;

⒊在法律规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中不可以中断,务必规模性、运送或是运营的;

⒋务必运用法律规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内完成机器设备维修、维护保养的;

⒌为实现国防安全紧急任务的;

⒍为进行我国下发的其它应急生产制造目标的;

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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