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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违背计划生育生孕,能不能享有产假工资待遇?

2022-03-01 18:50

【案件回看】

吴某为已经结婚女工,2005年与用人公司签署5年限劳动合同书,2006年生孕一女生,并依规享有了国家规定的产假。2009年2月,该员工又孕期,且其夫妇彼此不符本地生育二胎的标准。后经公司单位劝其小产无果,吴某于11月向企业休假回家了分娩,规定休法定产假并付款产假工资。

【罪刑法定分析】

最先,依据在我国《劳动法》第62条的要求:“女工怀孕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由此可见,女性生孕产假是法律规定的,只需有孕期和生孕的客观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理应没有理由准许。但依据全国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90天之外的此外给与晚婚晚育女性30天的晚育产假,违背计划生育的女工是不可以享有的。

次之,吴某生育二胎违背计划生育,故不可以享有产假工资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要求:“女工违背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的,其安全生产应当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申请办理,不适合本要求。”各省市(市、区)制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要求,违背国家规定生孕儿女的中国公民,除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有生育保险(产假工资福利)、健康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内终止其薪水福利工资待遇,与此同时,不可以费用报销检验费、接生费、医疗费、医药费和医疗费等花费。总而言之,怀孕、孕妇分娩、月子期的一切花费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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