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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本人承诺不缴个人社保,合理合法吗?

2022-02-28 16:28

案件介绍:

吴某于2008年2月到一家企业工作中。因吴某考虑到进家在异地,期待企业将社保费用以补助的方式立即发送给自己,企业也允许。2008年7月2日,吴某以企业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金为由通告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的仲载联合会明确提出投诉,规定企业为其补交社会保险金。

仲裁委裁定:

1、企业为李某补交2008年2月至2008年7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医保;2、吴某应将养老服务、医保的本人自傲一部分交进企业,并退还企业己经向其付款的社保补贴。企业不服气该裁定,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判觉得,公司单位和员工务必依规参与社保,交纳社会保险金,上诉人未为被告方交纳社会保险金违背了法律法规,应担负对应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以后做出与仲裁裁决結果基本一致的宣判。

案件论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要求,公司单位和员工务必依规参与社保,交纳社会保险金,并应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有关条文。与此同时第十八条要求,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工作无效合同。此案中,企业和吴某承诺不参与社保,显而易见违背了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因此该承诺当属失效,这最少造成下列法律法规不良影响: 1、公司单位存有显著的违背劳动合同法的个人行为,员工有权利根据此规定终止劳动合同;2.、企业理应为李某补交社会保险金,依规参与社保、交纳社会保险金是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这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必须,也是用人公司和员工务必一同负责的一项社会发展责任。 此案中企业未缴商业保险违背了法律法规,依规理应补交;吴某按照承诺获得的、替代社会保险金的补助理应退还企业。吴某和企业承诺不参与个人社保,而将社保费用以补助的方式立即派发,该承诺因违背法律法规而失效,但吴某因而而获得的资产归属于不当得利,应向企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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