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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资支付条例

2022-02-28 16:28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大会于2005年1月19日根据,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广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19日

  第一章 条例

  第一条 为标准工资支付,确保劳

动者获得劳务报酬的支配权,创建和睦的劳务关系,推动社会稳定和是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融合省内具体,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省内行政区划内的公司、非营利性企业、私营经济机构(下列通称公司单位)和与之产生劳务关系的员工。

  党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与之成立劳动合同书关联的员工,按照本规章实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规定制订最低工资,地市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理应在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中明确当地的最低工资。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理应按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薪水具体指导价格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公司和职工给予引导和服务项目。

  第四条 工资支付推行准时全额、优先选择付款标准。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是劳动者合同约定的运行时间内给予正常的工作的,公司单位明确其标准工资不能少于本地最低工资。

  第五条 各个市人民政府理应不断完善工资支付管理机制、个人信用监督制度和应急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作和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下称劳动保障部门)承担对各个内公司单位的工资支付个人行为开展辅导和监督管理。

  工商局、基本建设、中国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理应在分别岗位工作职责内帮助劳动保障部门正工资支付个人行为执行监管。

  公会、妇女联合会等机构依规维护保养员工得到劳务报酬的支配权。

  一切个人和单位有权利检举工资支付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 公司单位理应依规制订本部门的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并书面形式告之本企业整体员工。

  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包含如下所示事宜:

  (一)薪水的分派方式、新项目、规范以及明确、调节方法;

  (二)工资支付的期限和时间;

  (三)加班加点、增加运行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薪水及付款方法;

  (四)薪水的代缴、代交社保及扣减事宜;

  (五)别的相关事宜。

  员工有权利向公司单位查看相关工资支付规章制度的內容。

  第八条 公司单位与员工理应在劳动合同书中依规承诺一切正常运行时间薪水,承诺的薪水不可小于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发布的年度最低工资。

  未承诺的或是承诺不清晰的,以公司单位所在城市县市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年员工月平均工资做为一切正常运行时间薪水;具体支出的薪水高过当地政府发布的上年员工月平均工资的,具体支出的薪水视作与员工承诺的正常的运行时间薪水。

  第九条 公司单位可以依规与本企业公会或是职工监事就工资支付相关事宜开展团体商议,签署团体协议书。

  第十条 公司单位理应以现金方式依照明确的工资支付周期时间全额付款薪水,不可托欠或是乱扣。

  推行月、周、日、钟头工资制度的,工资支付周期时间可以按月、周、日、钟头明确。

  推行计件工资制或是以实现一定每日任务计发薪水的,工资支付周期时间可以按计件工资或是进行工作目标状况承诺,但付款周期时间超出一个月的,公司单位应当承诺每个月结算薪水。

  推行年薪制或是按考评周期时间付款薪水的,公司单位应当承诺每个月结算薪水,年尾或是考评周期时间届满时理应清算并结清薪水。

  第十一条 公司单位理应将薪水立即付款给员工自己。员工自己因事不可以领到薪水时,可以授权委托别人代取,但理应出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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