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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位是不是有支配权单方面降薪水?

2022-02-28 16:26

我还在2002年10 月与某公司签署了三年限期劳动合同书,承诺每月薪水1600元。该公司从2003年8月起,在我本人不知道的情形下,企业强制的把薪水从1600元降至 1000元。我找公司单位了解这事,获得的回应結果是:“如今只有让你这么多,不想干你就离开。”请问:彼此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1600元薪水,企业可以单方面随便变更吗?如今应该怎么办? 一、劳动合同书自签署之日起对彼此具备法律法规约束,应当合同约定执行。《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劳动合同书依规签订即具备法律法规约束,被告方务必执行劳动合同书规范的责任。”即然彼此被告方通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书中注明每月薪水为1600元,只需员工执行了工作责任,该企业需要按工作履行合同付款所有薪水的责任。 二、单方面减少薪水事实上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书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比较严重违反规定、毁约的个人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签订和变动劳动合同书,理应遵循公平自行、协商一致的标准,不可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由此可见未通过两方商议的情形下,该企业单方面减少员工薪水的个人行为违背了变动劳动合同书的基本准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书中的承诺。故公司单位不可以无端单方面减少员工的薪水。 三、单方面减少薪水事实上也是扣克薪水的个人行为,原卫生部政策研究室《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要求:"乱扣"就是指公司单位对执行劳动合同书规范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质量进行生产制造工作目标的员工,不付款或未全额付款其薪水。原社会保障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要求,"乱扣"通常是指公司单位无书面通知扣除员工劳动所得薪水(即在员工已给予正常的工作的条件下,公司单位按劳动合同书规范的标准理应付款给劳动人民的所有劳务报酬)。与此同时假如导致员工薪水损害的,还理应付款拖欠工资数量的25%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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