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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调节薪水福利?

2022-02-28 16:26

某针织厂受外部大气候的危害,经济收益大幅度下降。公司领导召开工作会议,科学研究决策整体员工广泛减薪、缩小支出。接着,在2001年8月份,企业公布了《关于取消每月车补、饭补通知》;9月份审签了各生产车间员工的工资调整单。一部分员工对于此事不满意,觉得《劳动合同》早已承诺了标准工资、福利新项目,厂领导干部未与员工商议,单方面减薪,撤销车补、饭补,变动合同书,属毁约个人行为。规定厂领导干部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书。厂领导干部觉得《劳动合同》尽管约好了标准工资和车补、饭补等內容,但也承诺了“承包方(提员工)的薪酬规范由招标方依据聘用书、任命通知或相关审批文档而变化”,还承诺“在租期内,招标方可改动各类管理制度及制订新的管理制度,如该规章制度与合同规定有关条文不一致,承包方允许按该管理制度实行”。因而,规定这一部分员工听从厂家的决策和有关管理制度。 该一部分员工不听从针织厂的决策,遂向当地的仲载联合会明确提出投诉。 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审理本案后,立即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判本案。仲裁庭在查明此案客观事实之后,依规对彼此被告方开展协商。因调解失败,仲裁庭做出裁定: 驳回申诉一部分员工规定补发工资和福利工资待遇的要求。 从此案看来,某针织厂经济收益不太好,决策对整体员工的薪水、福利水准开展更改是合乎《劳动法》第47条规范的,即“公司单位依据本部门的企业经营特性和经济收益,依规自身明确本部门的薪水分配方式和工资待遇。”尽管《劳动合同》承诺了标准工资和车补、饭补等项福利,但厂家调节工资待遇是全体人员性的,是依规调节的,因此厂家的个人行为不属毁约。尤其是《劳动合同》中有关“招标方可改动各类管理制度及制订新的管理制度……”的承诺,更表明厂家的个人行为并不毁约。 因而,监察委员会驳回申诉一部分员工有关补发工资、福利工资待遇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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