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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什么个人行为归属于“无端托欠”员工薪水的个人行为?

2022-02-28 16:26

1994年原卫生部政策研究室下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要求,“‘无端托欠’应解释为,公司单位无书面通知在要求时间段内故意不付款员工薪水。”1995年原卫生部公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要求,“‘无端托欠’通常是指公司单位无书面通知超出要求付薪時间未付款员工薪水。”与此同时还规范了不属于“无端托欠”员工薪水的几类状况:(1)公司单位碰到非人力资源能够抵触的洪涝灾害、战事等缘故,没法准时付款薪水;(2)公司单位因企业经营艰难、周转资金遭受危害,在征求本企业公会允许后,可临时推迟付款员工薪水,推迟時间的最多限定可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工作行政机关依据全国各地状况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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