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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年终奖日前离去企业就没有权利拿年终奖金?

2022-02-28 16:25

我有一好朋友2021年五月份因为合同到期离开企业,是公司提早10天通告不会再续签合同的,他在该企业做了近5年。企业于2021年8月发过上一本年度(2002.4--2003.3)的奖金,我觉得这一奖励金他应当全给拿。但他说道她们企业有一个要求:凡在发奖金日以前离去企业的员工都没有权利拿年终奖金,(无论是什么原因离去的)。请问这一要求合理合法吗,与此同时他有权利向公司规定补领吗? 有关您在来信中所提及的公司要求:“凡在发奖金日以前离去企业的员工都没有权利拿年终奖金”,此项要求有悖劳动合同法的。 依据中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要求:“职工薪酬由以下六个一部分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三)奖励金;(四)补贴和补助;(五)日夜奋战薪水;(六)特殊情况下付款的薪水。”及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相关奖励金范畴的要求:“(一)生产制造(业务流程)奖包含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性(重大事故)奖、考评各类经济数据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金(工作年底分红)等。……” 由此可见,年终奖金做为奖励金的一部分,理应归属于劳务报酬的范畴。员工有权利认为公司单位依照承诺给与劳务报酬。 您的盆友在2002年4月到2003年3月期内一切正常待岗工作中,该根据工资制、同酬的标准,自然有权利享有做为对该一段时间工作中给予奖赏的年终奖金。说白了“凡在发奖金日以前离去企业的员工都没有权利拿年终奖金”的要求于法违背,其法律效力非常值得反复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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